《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即当事人有约定按约定。约定过高或过低的,则依照解释的规定(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可以予以调整;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和损失赔偿额的,则按照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即当事人有约定按约定。约定过高或过低的,则依照解释的规定(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可以予以调整;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和损失赔偿额的,则按照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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